原告张某诉被告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局房产行政登记一案,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可以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