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张某甲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民全,湖南鹤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5日作出(2008)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院又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9)方立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010年3月26日,该院作出(2009)方民二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张某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14日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甲的诉讼代理人张某乙,被上诉人孙某的诉讼代理人韩民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方县人民法院(2009)方民二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中方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高
审判员向松柏
审判员曹阳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