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高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路天泽大厦一层。
法定代表人侯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声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海佳云顶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高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声望电子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高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高华科技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国
审判员孙旭忠
代理审判员张锐
二O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