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
申请人陈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张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申请人陈某母亲。申请人陈某称,被申请人张某于20xx年xx月被某医院诊断为脑萎缩、老年痴呆症,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陈某为其监护人。
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张某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应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上述事实,有公证书、户籍资料、居委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陈某为被申请人张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姚蓉蓉
书记员邵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