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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李某、刘某(2010)横民初字第71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高某。

被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刘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李某、刘某(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1、由被执行人高某、李某、刘某共同偿还申请人李某砖款x元;2、案件受理费800元及执行费990元,由三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10年12月3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某、李某、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于2011年3月1日主动履行了本案的全部案款。申请人李某于2011年3月1日领到案款x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贾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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