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某等诉姚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1936年生,汉族,住(略)。

原告施某某,女,1938年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某,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男,1958年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施某某诉被告姚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6日以自行解决了讼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解决了本案的讼争,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施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某某、施某某负担。

(本页无主文)

审判长沈京

审判员朱建红

代理审判员赵玉琛

书记员曾建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