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1936年生,汉族,住(略)。
原告施某某,女,1938年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某,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男,1958年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施某某诉被告姚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6日以自行解决了讼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解决了本案的讼争,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施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某某、施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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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沈京
审判员朱建红
代理审判员赵玉琛
书记员曾建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