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甲,男,81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53岁,汉族。
被告河南亚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街区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被告河南盛世置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街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吴某甲诉被告河南亚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盛世置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0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江发兵依法使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经查,被告河南亚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盛世置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存在,故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甲的起诉。
诉讼费2700元,退还原告吴某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江发兵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