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协商好,原告朱某军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军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18元,减半收取2459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董海涛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