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东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株洲芙蓉建设集团福祥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株洲市东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株洲芙蓉建设集团福祥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郭庆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洲市东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建筑施工环球国际商贸中心项目需用红砖,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4月24日签订了红砖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先垫资五万元,然后原告每送价值五万元的红砖结算一次,直到被告主体完工所有砖款一次性付清。因原告的红砖供不应求,原告为了如约履行合同从其他几家砖厂调货供应给被告,原告分批次将红砖运至交货地点已如约履行完合同。被告主体工程早已完工但却一再拖延,2010年6月19日经结算,被告总共应支付原告货款x元,已付款x元,农历2010年12月28日转账支付了2万元,尚欠货款x元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x元,并支付利息5019.93元,合计x.93元;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株洲芙蓉建设集团福祥建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愿意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建筑施工环球国际商贸中心项目需用红砖,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4月24日签订了红砖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先垫资五万元,然后原告每送价值五万元的红砖结算一次,直到被告主体完工所有砖款一次性付清。原告如约履行合同供应红砖给被告。2010年6月19日经结算,被告总共应支付原告货款x元,已付款x元,尚欠货款x元至今未付,故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芙蓉建设集团福祥建筑有限公司自愿于2011年6月20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株洲市东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x元;
二、原告株洲市东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33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庆林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