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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维基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集友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三维基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里X号楼开源写字楼A09。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被告北京集友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蓝天和盛大厦x。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涛,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女,该公司职员,住(略)}W西后片X号。

原告北京三维基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基业公司)与被告北京集友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友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凤新独任审判,由书记员周末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维基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集友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涛、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三维基业公司诉称:集友通公司向我公司订购电子元器件1批,货款总计8050元。货物已于2009年6月22日交付到集友通公司,交付地点是和盛大厦X楼X柜台,集友通公司收货人是余新华,余新华确认货物无误后在我公司送货单上签字,并约定付款时间是2009年6月26日。但到2009年6月26日后,集友通公司拒不付款。故我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集友通公司立即支付货款,共计8050元;2、判令集友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集友通公司辩称:不承认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没有签收过货物。不同意三维基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2日,集友通公司向三维基业公司购买电子元器件1批,货款总计8050元。当日三维基业公司将货物交付给集友通公司,交付地点是和盛大厦X楼X柜台。集友通公司一位姓余的工作人员在收据上签字确认。后三维基业公司要求集友通公司付款,集友通公司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经新中发电子市场办公室协调未果。

以上事实有三维基业公司提供的收据以及本院的开庭笔录、询问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三维基业公司与集友通公司口头设定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三维基业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集友通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集友通公司未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集友通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没有签收过货物,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对该辩称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集友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三维基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八千零五十元。

如果被告北京集友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集友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就本判决结果整体不服的,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就本判决结果部分不服的,就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按照普通程序交纳相应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杨凤新

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一凯

书记员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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