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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城执行字第797号查封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廖某,男,汉族,居民,住所(略)。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廖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某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某购房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廖某有一处房地产位于城厢区龙桥办龙桥居委会广林路X号,现已经被法院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廖某所有的座落于城厢区龙桥办龙桥居委会广林路X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莆市X区字第x号],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某武

执行员蔡忠杰

执行员卓晶亮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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