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6月11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9日,被告人与嘉禾县煤炭局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嘉禾县煤炭局驻矿安监员,合同期限从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被告人从2008年8月至2010年6月,被安排到嘉禾县X镇珍珠岭煤矿驻矿,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生产。2009年至2010年处于技改阶段的嘉禾县X镇珍珠岭煤矿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嘉禾县X镇珍珠岭煤矿从2009年元月1日开始违法组织生产。被告人史××做为嘉禾县X镇珍珠岭煤矿安监员,没有督促正在进行技改扩能和证照不全的珍珠岭煤矿停产到位,没有督促煤矿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对珍珠岭煤矿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安排作业没有制止和汇报。以致2009年12月21日,该矿违章组织生产,由雷三仔(已判刑)安排雷石成等人到井下二水平南五石门灭火,造成雷石成、雷渊辉在灭火过程中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煤矿直接经济损失达103万元。
2011年6月11日,被告人史××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2009年01月1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整合技改工作进度的通知、湖南省煤炭工业局2009年01月14日湘煤行[2010]X号关于2009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批复、湖南省煤炭工业局2011年01月24日湘煤行[2011]X号关于2010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批复、2009年12月28日娄底市涟邵矿山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嘉禾县珍珠岭煤矿“12.21”一氧化碳中毒事故技术鉴定报告、郴州市嘉禾县珍珠岭煤矿“12.21”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现场勘察报告、湖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郴州监察分局2008年11月27日郴煤安监[2008]X号关于嘉禾县X镇珍珠岭煤矿技术改造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批复意见、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郴州分局2010年01月11日湘煤安监[2010]X号关于嘉禾县珍珠岭煤矿“12.21”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嘉禾县X镇珍珠岭煤矿“12.21”一氧化碳中毒事故调查报告、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珍珠岭煤矿瓦斯日报表、郴州市煤炭局2008年9月10日郴煤管字[2008]X号关于嘉禾县X镇珍珠岭煤矿技术改造初步设计的批复、行廊镇人民政府2009年09月03日行政发[2009]X号关于下发《行廊镇停产整顿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行廊镇珍珠岭煤矿“12.21”事故善后处理协议书、嘉禾县公安局户口注销证明、行廊镇财政所的证明、嘉禾县人民政府办关于印发《嘉禾县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通知、行廊镇煤矿安全生产督办卡、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处理决定书、嘉禾县煤炭局《证明》《劳动合同书》《驻矿安监员绩效工资考核办法》、户籍证明、到案说明;证人雷××、雷××、雷××、雷×、廖××、李××、周××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身为国家机关中被聘任从事煤矿安全监督的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致使其监管的煤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3万元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九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员黄建龙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