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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黄某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与汪某某、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黄某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长葛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汪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范某某,女,汉族,系汪某某之妻。

原告河南黄某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某某、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金刚石,至2007年2月7日共欠原告货款x元,双方于2007年4月18日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告汪某某逐月分期还款,被告若一期违约,原告可就下余欠款全额主张。到期后被告未如约付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货款x元及逾期违约金,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汪某某、范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二份,证明被告汪某某、范某某系夫妻关系。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汪某某欠原告货款的事实;3、还款协议一份,证明原告同被告汪某某达成还款协议,被告汪某某没有按照协议还款。

被告汪某某、范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证据1、2、3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金刚石。2007年2月7日被告汪某某向原告出具x元的欠据,2007年4月18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告汪某某应自2007年4月18日起逐月分期偿还原告货款,如被告汪某某有一次违约,原告有权全额主张债权,并由被告汪某某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到期后被告未如约付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汪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汪某某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欠据及还款协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如约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在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后,被告汪某某仍不支付货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所以被告汪某某应当支付原告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自被告违约次日即2007年4月1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被告范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汪某某、范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汪某某、范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河南黄某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货款x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07年4月19日算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以后另算)。

本案受理费x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辛季涛

代理审判员:马军平

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付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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