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黄某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毛某某之妻。
原告河南黄某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毛某某、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金刚石,至2007年11月20日共欠原告货款x元,双方于当日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告毛某某于2007年12月31日和2008年1月31日前分两次还清原告货款,被告若一期违约,原告可就下余欠款全额主张。后被告支付原告部分货款,仍下欠x元未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货款x元及逾期违约金,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毛某某、马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还款协议一份,证明原告同被告毛某某达成还款协议,被告毛某某仍欠原告x元货款;2、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证明被告毛某某、马某某系夫妻关系。
本院对原告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金刚石。至2007年11月20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x元,双方于当日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告毛某某于2007年12月31日和2008年1月31日前分两次还清原告货款,如被告毛某某有一次违约,原告有权全额主张债权,并由被告毛某某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后被告毛某某偿还部分货款,下欠x元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毛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毛某某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还款协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如约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在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后,被告毛某某仍不全额支付货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被告毛某某应当支付原告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自被告违约次日即2008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被告马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毛某某、马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毛某某、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河南黄某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货款x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08年1月1日算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以后另算)。
本案受理费435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辛季涛
代理审判员马某平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付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