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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诉被告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 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X,洛阳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雷某诉被告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施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现因感情破裂,难以弥合。现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理由如下:一、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原告与被告经婚介认识一月有余,原告为改变孩子(前婚)及自身经济生活状况及为孩子及时上户口入学,违背意愿与大自己11岁的被告仓促登记结婚。二、被告故意隐瞒自身重大疾病,未履行婚前如实告知义务。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2月29日举行婚礼,进入实质婚姻生活。婚后几天,被告感觉胸痛严重,在机车医院检查是严重心肌缺血,并伴随严重心肌梗塞,随时有生命危险。转院到河南医科大学一附院心内科做紧急心脏搭桥手术。在机车医院医生询问被告病史时,原告才得知被告患心肌缺血两年有余。三、被告婚后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限制原告人身自由,未曾履行家庭义务。请求:1、准某、告离婚,2、归还原告婚前全部财产,并协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3、附带精神损害赔偿x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和被告于2010年10月在婚介所相识后,相处一月有余。2010年12月29日原告急于让她孩子来被告厂小学上学,仓促办理了结婚证,并向被告家人索要现金两万元,说要办个豆浆店,被告家条件不好,一时也拿不出那么多。最后父母无奈,借了一万元给她,并于2011年2月19日举行婚礼,进入实质性生活,在此因原告索要现金,被告心中压力很大,并和哥姐闹了不愉快,本身被告就心脏不好,心肌缺血,导致病情恶化,婚后就觉得不适。去医院住院治疗,检查后要到三院做手术,于2011年3月12日到三院住院,住院期,原告就说被告病好了也干不成活,挣不了钱,就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就多次和被告争吵,故意气被告,出院后,原告天天无理取闹,大吵大闹,还说被告不出去干活挣钱,可被告刚出院,需进一步休养治疗,她不但不履行妻子义务,反而天天让被告生气,还大打出手。p河110曾出警3次。原告还说被告若不离,她就一直这样和被告吵闹,直到被告同意离婚为止。被告一直认为有个家不容易,能过就将就着过,一直拖着。她看着实在没有办法,就把被告骗到老家,她偷偷把东西拉走了,被告发现后,就找她父母协商,在她父母劝说下,她暂时回来了,但是东西没拉回来,过来一个多礼拜,又偷偷走了。她走了。被告拖着病身到处寻找,花费不少钱和精力,使被告身心进一步受到伤害,精神也受到很大刺激。因此请求:1、离婚可以,但是原告必须返还婚前被告父母给她的一万元钱,2、附带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2万元,和在她离家出走被告找她一月有余,在此期间的误工费和找她的费用5千元,共计2.5万元,3、她同意被告的要求并返还一切费用后方可迁走户口。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婚介所介绍认识,于2010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2011年2月29日举办婚礼,婚后无子女。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小飞鸽黑色电动车一辆,九阳豆浆机一台,美的电磁炉一个,九阳电压力锅一个,吹风机一个。婚后共同财产有床单两个,被罩两个。婚前被告给原告送彩礼x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介所介绍认识结为夫妻。由于结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不牢靠,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当予以支持。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婚前个人财产应当依法返还给个人。结婚前被告曾经给付原告彩礼x元,由于婚后双方曾经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告生活困难,所以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x元彩礼的请求,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原被告均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因证据均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某告雷某与被告阎XX离婚;

二、原告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阎XX彩礼人民币5000元;

三、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小飞鸽黑色电动车一辆、九阳豆浆机一台、美的电磁炉一个、九阳电压力锅一个、吹风机一个归原告雷某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被子两床、被罩两个归被告阎XX所有;

四、驳回原告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雷某承担75元,被告阎XX承担75元(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至本院,被告在执行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建洛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寿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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