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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某、吉某纠哈、俄某赤阿木等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时间:2001-06-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001)普刑初字第30号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001)普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普格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某,又名莫某文,男,生于1959年,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德昌县人,捕前住(略)。被告人莫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00年12月27日被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1年2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普格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吉某纠哈,男,生于1973年,彝族,文盲,农民,四川省普格县人,捕前住普格县X乡X村X组。被告人吉某纠哈因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00年12月27日被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1年2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普格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俄底赤阿木,男,生于1956年,彝族,文盲,农民,四川省普格县人,捕前住普格县X乡X村X组。被告人俄底赤阿木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00年12月27日被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1年2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普格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阿力友合,男,生于1965年,彝族,文盲,农民,四川省普格县人,捕前住普格县X乡X村X组。被告人阿力友合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00年12月27日被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1年2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普格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阿力此呷,男,生于1971年,彝族,文盲农民,四川省普格县人,捕前住普格县X乡X村X组。被告人阿力此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00年12月27日被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1年2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普格县公安局看守所。

普格县人民检察院以普检林诉字(200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吉某纠哈、俄底赤阿木、阿力友合、阿力此呷犯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0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才余、陈红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某、吉某纠哈、俄底赤阿木、阿力友合、阿力此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普格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0年10月下旬,被告人莫某某到吉某纠哈家联系购买锦鸡及猪罐一事。并从2000年11月下旬至2000年12月25日间,先后三次从吉某纠哈手中以每只锦鸡10元、猪罐每头40元的价格收购锦鸡39只,猪罐2头。莫某某运至西昌后,以锦鸡每只10至1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19只,另20只被西昌沪山经营所没收,猪罐2头已被没收后放归林区。吉某纠哈先后四次邀约俄底赤阿木、吉克日和(在逃)。阿力此呷等人,在金解洛达、黑家黑乃伍林区由俄底赤阿木用火药枪捕杀锦鸡36只,猪罐2头。其中出售给莫某某锦鸡33只,猪罐2头:4人在山上烧吃1只,被林业公安科没收2只。阿力友合、吉克科惹(在逃)在阿巴现乃致林区由吉克科惹用火药枪捕杀锦鸡3只,阿力友合邀约阿力此呷用套子套捕锦鸡3只,都以相同价格卖给莫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吉某纠哈、俄底赤阿木、阿力友合、阿力此呷的犯罪行为有:被捕杀的锦鸡动物鉴定书,新村派出所没收猪罐的证明材料、普格县公安局的搜查记录及被告人莫某某。吉某纠哈、俄底赤阿木、阿力友合、阿力此呷的供述能相互应证,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猎杀、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莫某某、吉某纠哈、俄底赤阿木、阿力友合、阿力此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只是被告人莫某某就是否犯罪辩解,认为是买卖关系,不属于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下旬,被告人莫某某到吉某纠哈家主动向吉某纠哈联系购买锦鸡和猪罐一事,吉某纠哈同意后于2000年11月下旬至12月25日间,吉某纠哈邀约俄底赤阿木、吉克日和(在逃)在金解洛达、黑家黑乃伍林区由俄底赤阿木用火药枪捕杀锦鸡6只,猪程1头。锦鸡以每只10元、猪罐40元的价格卖给莫某某,获赃款100元。莫某某将购得的锦鸡和猪罐运至西昌岗窑以每只10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猪罐被新村派出所没收,放归泸山林区。日后,被告人吉某纠哈又邀约俄底赤阿木、吉克日和、阿力此呷窜至阿巴现乃致林区用火药枪捕杀锦鸡1只在山上烧吃。数日后,被告人吉某纠哈再次邀约俄底赤木、吉克日和窜至金解洛达、黑家黑乃伍林区,由俄底赤阿木用火药枪捕杀锦鸡17只、猪罐1头。与此同时,被告人阿力友合伙同阿力此呷用绳套捕获锦鸡3只,同样以锦鸡每只10元。猪罐40元的价格卖给莫某某。莫某某将收购得的锦鸡运至西昌岗窑时被人举报后,被西昌泸山经营所挡获,锦鸡被没收,猪獾放归泸山林区。尔后,吉某纠哈再次邀约俄底赤阿木、吉克日和上山捕杀锦鸡,三人捕得锦鸡2只,被普格县林业公安科查获,连同作案工具火药枪、铁笼子一并没收。在此期间,被告人俄底赤阿木还伙同吉克日和捕杀锦鸡10只,阿力友合伙同吉克科惹(在逃)在阿巴现乃致林区由吉克科惹用火药枪捕杀锦鸡3只,以每只10元的价格卖给莫

子使。被告人莫某某购得后运至西昌每只以10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

以上事实有:1.凉山州林业局、凉山州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的动物鉴定书证实从莫某某和吉某纠哈处收缴的赃物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2.普格县林业公安科的搜查笔录证实从被告人吉某纠哈家搜出锦鸡2只、火药枪和铁笼;3.西昌市X村派出所的情况证明证实从莫某某处收缴猪程的经过;4.被收缴的锦鸡的实物照片;5.被收缴的作案

工具火药枪、火药、铁笼子实物照片;6.被告人莫某某、吉某纠哈、俄底赤阿木、阿力友合、阿力此呷供述相互邀约猎捕、杀害。收购锦鸡的经过证实。对以上事实和证据经庭审调查、质证等法庭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腹锦鸡39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吉某纠哈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腹锦鸡26只,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俄底赤阿木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腹锦鸡36只,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阿力友合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腹锦鸡6只,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阿力此呷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腹锦鸡4只,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指控有据。有关被告人莫某某辩解只是买卖关系,不属违法的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悻,故不予支持。被告人莫某某主动与他人联系、收购、运输、出售锦鸡并提供工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被告人吉某纠哈邀约他人积极参与捕杀和出售锦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被告人俄底赤阿木积极主动参与捕杀、出售、锦鸡,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被告人阿力友合、阿力此呷参与捕杀、出售锦鸡,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本案的从犯。为保护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不受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某某犯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0一年七月五日起至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

(罚金限于二00一年七月十五日前缴清)

被告人吉某纠哈犯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0一年七月五日起至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

(罚金限于二00一年七月十五日前缴清)

被告人俄底赤阿木犯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0一年七月五日起至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

(罚金限于二00一年七月十五日前缴清)

被告人阿力友合犯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0一年七月五日起至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

(罚金限于二00一年七月十五日前缴清)

被告人阿力此呷犯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0一年七月五日起至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

(罚金限于二00一年七月十五日前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革

审判员邹权

代理审判员夏建林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阿吾什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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