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怀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某,又名陆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略)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6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2010年6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略)看守所。
湖南省(略)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0)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陆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陆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陆某撤回上诉。
湖南省(略)人民法院(2010)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邵洪超
代理审判员陈琳
代理审判员杨斌刚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郑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