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兰文旭,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大众汽车南阳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姜某某与被上诉人上海大众汽车南阳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姜某某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兰文旭、杜某某,上海大众汽车南阳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上海大众汽车南阳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需重新确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云旗
审判员刘雪琴
审判员张山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