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刘某:
向某申请执行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照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邵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对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