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书亚、梅某某,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范某乙,范某甲之父。
上诉人郝某、胡某与被上诉人范某甲为生命权纠纷一案,范某甲于2010年7月26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30万元。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判决,郝某、胡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10)社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5元退回上诉人郝某、胡某。
审判长宋某涛
审判员王生
审判员许照高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王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