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赵某某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出生于(略)。1998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06年1月5日释放。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犯罪于2009年7月16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太康县看守所。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红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购买手枪一支、子弹两发、毒品17.2克,后将其遗忘在公共汽车上。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等。据此,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且系累犯。请求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到广东省购买手枪一支、子弹两发。后将手枪、子弹及非法持有的两包毒品17.2克遗忘在去郑州的大巴汽车上,被同车乘客马xx捡到,交到太康县公安局。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能,能对人体造成枪弹伤害的仿“六四”式滑膛、机制型手枪。两包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1998年7月10日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于2006年1月5日刑满释放。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了到广东省佛山市及广州市购买手枪一支用于收藏,购买毒品吸食,将将手枪、毒品放入饼干盒内用红色食品袋装着,后在漯河站将包取回将食品袋遗忘在去郑州的大巴车上的情况。2、证人马xx证明一年青人将一包及一食品袋遗忘在去郑州的大巴车上,后一司机将包取走,食品袋自己掂回家后,发现枪支、毒品的情况。3、证人赵xx证明司机赵xx让看卧铺上有李宁包没有,后其将包放到漯河站,在乘客全部下车,洗车时有人打电话询问,车上有装饼干的食品袋没有的情况。4、证人赵xx证明佛山至郑州线上的司机打电话称,让看卧铺上有一包没有,后赵xx将包放到漯河站的情况。5、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在马xx处提取到手枪一把、子弹两发、冰毒两袋及饼干三盒的情况。6、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枪支检验鉴定书证明送检手枪属以“火药”为动能,能对人体造成枪弹伤害的情况。7、河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送检的两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8、上缴毒品单据证明被告人所持有毒品的数量情况。9、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原被判处刑罚及刑满释放的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程雪

审判员程艳荣

审判员陈春红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军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