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47岁,汉族,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培君,太康县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38岁,汉族,村民,住(略)。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培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5月份,原告承包被告外粉工程,被告下欠工程款x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于10日内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x元,利息252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5日,原告郭某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揽了被告王某某在登封市锦绣花园X号楼的外粉刷工程。双方为此签订了书面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王某某,乙方郭某某。一、现有乙方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接登封市锦绣花园X号楼外粉;二、承包价格以实际面积每平方米19元计算;三、付款方法每料一层以造x@%付给乙方;四、如工程进行期间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要求乙方整改,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直到整改到位为止;五、工程交工后余额一次付清(10天);六、…….七、……八、……。”该工程交工后,经于2007年9月15日结算,被告王某某下欠原告郭某某工程款x元,被告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不还,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欠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承揽被告楼房外粉刷工程,其双方并为此签订了书面合同,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的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工程交工后10天内被告应将下余工程款付清,被告推拖不付的行为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损失(欠款利息)252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郭某某工程款x元,利息25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太
审判员杨鹏飞
审判员张辉
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李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