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乡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李厚展,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X镇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彭某乙离婚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0年12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畅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