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盛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盛某某登记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日作出(2007)许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3月21日,申请再审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张某某申请再审称,2006年我起诉“登记离婚后财产分割”,请求判还我因交通事故致残获得赔偿金7万元,2007年6月,魏都区法院判为“归还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请求,因该笔费用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离婚时财产的分割,该款已灭失”,2007年11月,二审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否定,删去,没有改判。我认为判决有误,有事实证明伤残赔偿金还存在,请求依法撤销(2007)许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将此案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盛某某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张某某未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且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鲁增
代理审判员谷德福
代理审判员古绍禹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颜森(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