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XX彩板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甲,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葛市恒泰工程机械厂。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钟繇大道北段东侧。
负责人胡某乙,男,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森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钟繇大道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胡某乙,男,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华XX彩板钢构有限公司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08)长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加工行为地在自己的厂内,运到上诉人要求的地点进行交付安装,所以安装地不是加工行为地,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受理的恒泰厂、森茂公司诉华斯豪公司合同纠纷与长葛市法院受理的恒泰厂、森茂公司诉华斯豪公司合同纠纷的案件已经发生管辖权争议。我院与新乡中院就该管辖权争议协商未果后报河南省高院指定管辖。后上诉人河南华XX彩板钢构有限公司又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华XX彩板钢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华XX彩板钢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鲁增
审判员刘婷
代理审判员谷德福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古绍禹(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