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住所地会同县X组织机构代码(略)-1。
负责人蒋某,男,该行行长。
被告粟某,男,53岁。
被告梁某甲,男,40岁。
被告梁某乙,男,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与被告粟某、梁某甲、梁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黄新婷
代理审判员张志广
人民陪审员朱思全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唐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