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与被告粟某、梁某甲、梁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住所地会同县X组织机构代码(略)-1。

负责人蒋某,男,该行行长。

被告粟某,男,53岁。

被告梁某甲,男,40岁。

被告梁某乙,男,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与被告粟某、梁某甲、梁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黄新婷

代理审判员张志广

人民陪审员朱思全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唐黎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