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
被告张某,男。
被告龙某,女。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某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许清、人民陪审员梁瑞芳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米汝彬担任记录。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撤撤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张某军
审判员何许清
人民陪审员梁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