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30岁。
被告卢某,男,3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1年2月22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1年2月22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申请延期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黄新婷
审判员林玉洁
人民陪审员朱思全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