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会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甄某,女。
委托代理人粟某某,男。
被告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某于201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充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甄某负担。
审判长黄新婷
代理审判员张志广
人民陪审员朱思全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唐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