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女,43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29岁。
被告粟某,男,46岁。
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与被告粟某离婚纠纷一案,同年9月27日原告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米汝彬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孙俊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