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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民一初字第366号原告唐某与被告粟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女,43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29岁。

被告粟某,男,46岁。

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与被告粟某离婚纠纷一案,同年9月27日原告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米汝彬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孙俊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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