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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民一初字第306号原告龙某与被告粟某、粟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龙某,女,59岁。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粟某,男,42岁。

被告粟某,男,73岁。

本院于2011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龙某与被告粟某、粟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同年9月21日原告龙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审判长梁彬

代理审判员米汝彬

人民陪审员梁瑞芳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俊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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