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女,59岁。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粟某,男,42岁。
被告粟某,男,73岁。
本院于2011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龙某与被告粟某、粟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同年9月21日原告龙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审判长梁彬
代理审判员米汝彬
人民陪审员梁瑞芳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俊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