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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民一初字第505号原告梁某、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女,64岁。

委托代理人杨增武,湖南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

原告朱某甲,男,38岁。

委托代理人杨增武,湖南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

被告朱某乙,男,55岁。

原告梁某、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受理。2011年1月5日,原告梁某、朱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朱某甲以与被告朱某乙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协议内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朱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某、朱某甲负担。

审判员何许清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米汝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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