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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民一初字第325号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男,72岁。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特别授权),男,44岁。

被告杨某,男,46岁。

本院于2010年8月9日受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同年10月12日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何许清

二O一O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米汝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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