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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林刑初字第9号被告人杨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3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会同县看守所。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会检林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雪峰、谢爱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被告人杨某甲以x元的价格购买了同组村民杨某甲1“洞脚湾”和“岗丘田”两块山的林木经营管理权。2010年3月24日被告人杨某甲为了做房子,到林业部门办理了3立方米的自用材采伐许可证,然后请其父亲杨某甲2、岳父杨某乙二人到“洞脚湾”山上采伐杉树,至6月21日,将山中杉树全部砍完,随后剥皮晾在山上。经检尺和鉴定,被告人杨某甲在“洞脚湾”山中砍伐杉树181株,其材积为15.49立方米,减去已办理林木采伐证的3立方米,还超砍林木12.19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17.4317立方米。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构成滥伐林木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吻合,情节无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滥伐林木罪的证据有:

1、现场勘查笔录、照某、示意图,证明了被告人杨某甲砍伐林木的地点、范围和砍伐情况;

2书证:①检尺码单,证明了被告人杨某甲在“洞脚湾”砍伐杉树的数量;②山林转让合同书,证明了被告人杨某甲购买杨某甲1“洞脚湾”和“岗丘田”两块山的林木经营权的事实;③(略)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被告人杨某甲在2011年3月24日到林业部门办理了3立方米的采伐许可证;④王家坪乡林业工作站的证明,证明了被告人杨某甲在2010年3至5月只办理了3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

3、立木蓄积技术鉴定结论,证明了被告人杨某甲滥伐林木的数量计立木蓄积17.4317立方米;

4、证人杨某甲2、杨某乙等人的证词,证明了被告人杨某甲在“洞脚湾”砍伐杉树的过程以及相关情况;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对超采伐许可证采伐杉树17.4317立方米的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通过公诉人举证,被告人进行质证,合议庭评议认证,合法有效。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只办理3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洞脚湾”山上杉树全部采伐,超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17.4317立方米,数量较大,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可以考虑对被告人杨某甲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11年7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美松

审判员周少云

人民陪审员周延凡

二O一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刘浩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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