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某,女,27岁。
被告宋某乙,男,44岁。
原告莫某与被告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小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唐春燕、人民陪审员黄旭组成合议庭,定于2011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莫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且至今未向法院说明其具有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
审判长张小军
审判员唐春燕
人民陪审员黄旭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米汝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