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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民一初字第423号原告莫某与被告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莫某,女,27岁。

被告宋某乙,男,44岁。

原告莫某与被告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小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唐春燕、人民陪审员黄旭组成合议庭,定于2011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莫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且至今未向法院说明其具有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

审判长张小军

审判员唐春燕

人民陪审员黄旭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米汝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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