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上诉人安某与被上诉人赵某为合伙纠纷一案,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宛龙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安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宛龙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郑永昌
审判员李郧钦
审判员王妮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陈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