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武超,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炎陵县支公司,住所地炎陵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洪,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孟建,炎陵县#m泉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炎陵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建新,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炎陵县支公司、段某、炎陵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某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炎陵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段某先予支付原告医药费x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告炎陵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段某在2日内共同先予支付原告潘某医药费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学华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