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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XX诉被告XX、卢XX、XX集团有限公司、张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代理人曾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变更、放某、承某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调解,和解,签署接受法律文书)。

被告卢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卢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某、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覃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X,该公司副总经济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提出、承某、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为接受法律文书,参与诉讼)。

被告张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XX、卢XX、XX集团有限公司、张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X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XX撤回对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颜页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湘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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