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甲(绰号老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现暂住(略)。2009年8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7月2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7月5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0年8月19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9月17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艾某(绰号乌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现暂住(略)。2009年8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7月2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7月5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0年8月19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0年9月17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8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8月4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8月4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8月19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9月17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舒某乙(绰号罗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8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8月4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8月4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8月19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9月17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丙(绰号伟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现暂住(略)。2009年8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7月6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7月6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0年8月19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9月17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甲、艾某、蒋某、舒某乙、唐某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某甲、艾某、蒋某、舒某乙、唐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1日上午,被告人唐某甲、艾某、蒋某、舒某乙以及同案人蒋某、周某水、杨文寿、金忠平(均另案处理)在芷江侗族自治县X镇场上玩耍时,大家商议组一个“棚”,邀约一些人采取“搬盒盒”的方式赌博,从中抽水资营利,大家均表示同意。当晚,被告人艾某、唐某甲、蒋某、舒某乙等人选择在芷江侗族自治县X组村民罗某家里作为赌博场所,邀约10余人聚众赌博,抽得水资费1020元。22日又邀约了10余人在罗某家里聚众赌博,抽得水资费970元。23日,被告人唐某丙要求加入组“棚”队伍。为了保证该赌场能够正常运转,五被告人以及同案人在罗某家禾堂坪商议,每人凑5000元钱放在同案人金忠平手里,由金忠平统一保管,用于借给参赌人员做赌资。当晚,五被告人组织了尹某、唐某丁、唐某戊、朱某某、李某某、舒某己、冯某等人在该赌场聚众赌博时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查获。
上列五被告人分别于2010年7月2日、7月6日、8月4日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唐某甲、艾某、蒋某、舒某乙、唐某丙的户籍证明、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值班日志、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检查笔录、情况说明、证人周某、张某、罗某、尹某、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唐某甲、艾某、蒋某、舒某乙、唐某丙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案人蒋某、周某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艾某、蒋某、舒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组织20余人赌博,被告人唐某丙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经查,被告人唐某甲、艾某、蒋某、舒某乙、唐某丙的行为均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应当以赌博罪论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甲、艾某、蒋某、舒某乙、唐某丙起同等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五被告人系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次日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艾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次日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次日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舒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次日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唐某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次日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刚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