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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1979年9月生。

委托代理人:李少华,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1972年11月生。

委托代理人:孙光辉,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某于2011年4月15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偿还其借款5万元及利息。原审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杨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少华,被上诉人朱某的委托代理人孙光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欠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王路明

审判员李刚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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