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漯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石某某,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陀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漯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陈某、曹某、杨某、任某、陀某、张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源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被告人曹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被告人任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被告人陀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以“应属从犯、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减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任某民事赔偿数额不清,证据不足;未区分主从犯和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定事实部分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源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忠祥
审判员黎明
审判员穆莹莹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某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