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赵某,行长。
被执行人慕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慕某信用卡透支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黄某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照判决由支付信用卡透支本息人民币4121.52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
本院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户籍在本市X路X弄,据居委会告知,其离婚后已搬离该址,户口空挂在此,现去向不明,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黄某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顾保冈
审判员姜雪峰
审判员吴乐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江溶
审判长顾保冈
审判员顾保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