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曾用名李X,女,住(略)。
被执行人陶某,男,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陶某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的(2011)晃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的本院(2011)晃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建清
代理审判员张亚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全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