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住(略)。
申请执行人杨某乙,男,住(略)。
申请执行人杨某丙,男,住(略)。
申请执行人蒲某,男,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男,住(略)。
本院在执行(2010)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蒲某与张某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蒲某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标的为9150元,目前剩余债权9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某清
代理审判员张某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某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