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女,1974年生,彝族,住上海市XX号。
委托代理人柏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男,1969年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所生之子杨XX自2009年12月起由原告周X抚养;
二、被告杨XX自2009年12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杨XX抚养费800元,至杨XX18岁时止;
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敏
书记员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