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本市。
代表人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胡×。
委托代理人王×,工作人员。
案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称,被告自2008年9月17日起租用原告移动电话线路,电话号码为x××××,至2009年9月止,被告共结欠原告电信费计407.40元。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电信欠费及违约金计868.70元。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辩称,要求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与上海市闸北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对本案联合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电信欠费(含违约金)1000元;
二、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已预缴),由被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被告上海××有限公司应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款项,应于2010年3月10日前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2月10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美麟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