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麻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男,住(略)。
被告滕某,男,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2010年3月8日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滕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滕某负担。
审判员曾勇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亚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