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系原告之子),男,住(略)。
被告孙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刁某(系被告之母),女,住(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8日10时10分许,被告孙某驾驶沪x号轿车沿江苏省启东市X镇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启东市X镇X路X路口向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骑自行车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构成九级伤残。经相关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责。2008年10月经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计人民币73,737.41元,但后续治疗费及相应的误工费等损失未处理,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等计13,371.4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某于2009年11月12日之前赔偿原告黄某乙医疗费5,498.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元、营养费60元、误工费3,839.96元、护理费1,960.04、担架费50元、交通费147.30元,计人民币11,771.4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1月5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益美芳
书记员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