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08年10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审理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均不服,分别以“原判认定犯非法拘禁罪属实,愿意赔偿,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0)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武中立
审判员王全法
审判员刘亚洲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