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某甲,女。
申请人高某乙,女。
法定监护人郑回香,女。
申请人高某甲、高某乙要求宣告伍星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高某甲、高某乙于2011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其母亲伍星红于2005年9月走失,至今未归,申请宣告伍星红失踪。
经查,伍星红,女,系申请人的母亲。伍星红的丈夫高XX于2003年4月20日死亡,其不堪生活压力,于2005年9月走失,至今未归。
上述事实由邵阳市X区分局广场派出所及邵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麻子洼社区居委会的证明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1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伍星红的公告。法定公告的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伍星红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伍星红下落不明已满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伍星红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殷飞龙
二O一一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黄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