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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高某甲、高某乙要求宣告伍星红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申请人高某甲,女。

申请人高某乙,女。

法定监护人郑回香,女。

申请人高某甲、高某乙要求宣告伍星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高某甲、高某乙于2011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其母亲伍星红于2005年9月走失,至今未归,申请宣告伍星红失踪。

经查,伍星红,女,系申请人的母亲。伍星红的丈夫高XX于2003年4月20日死亡,其不堪生活压力,于2005年9月走失,至今未归。

上述事实由邵阳市X区分局广场派出所及邵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麻子洼社区居委会的证明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1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伍星红的公告。法定公告的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伍星红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伍星红下落不明已满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伍星红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殷飞龙

二O一一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黄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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